行政处罚信息摘要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汴顺市监处罚〔2022〕22号 | |||
当事人基本情况 | 个人 | 姓 名 |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静静水果店 | |
组织机构代码 | ||||
单位 | 名 称 | |||
组织机构代码 | ||||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姓名 | ||||
违法行为类型 |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| |||
行政处罚内容 | 1、没收违法所得57元; 2、没收葡萄干(1斤装)一袋; 3、罚款人民币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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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|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| |||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| 2021年 4 月 28日 |
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汴顺 市监处罚〔 2022 〕 22 号
当事人: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静静水果店;类型:个体工商户;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10203MA9KGCDJXR;负责人:张利娟;经营范围:一般项目:新鲜水果零售许可项目:食品销售;组成形式:个人经营;注册日期:2021年11月23日;经营场所: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路北段江南人家2号楼北11号营业房。
2022年3月29日,接电话举报,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果妹儿水果食品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食品,要求查处。当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,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葡萄干、干枣等散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本局于2022年 3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。调查期间,办案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。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。
经查: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从郑州万邦国际农产
品物流城内“中牟县金宇干果商行”购进葡萄干1件(20斤),单价170元,货值170元;红枣一件(20斤),单价120元,货值120元。分装后以袋装散装食品进行销售,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,截止3月30日葡萄干已销售19斤,销售价格每斤9.5元,剩余1袋,获利19元。干枣销售价格每斤7.9元,已销售完毕,获利38元。
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
1、当事人《营业执照》、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复印件各一份,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我局的管辖权;
2、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,证明负责人的身份和委托人的委托权限;
3、现场笔录一份, 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散装食品的事实;
4、对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,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散装食品的事实;
5、当事人供货商《营业执照》、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、销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,证明当事人购进葡萄干、干枣等食品的事实;
6、销货台账复印件一份,证明当事人销售葡萄干、干枣等食品的事实;
7、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四张,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;
8、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,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;
9、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,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散装食品的事实。
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。
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,本局于2022年 4月22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〔2022〕 21 号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。应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。
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散装食品货值金额较小,不足3000元,参照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1 版)》7.1.6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“从轻”的违法情形:本局认为对当事人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罚。
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参照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1 版)》7.1.6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“从轻”的裁量基准,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:
1、没收违法所得57元;
2、没收葡萄干(1斤装)一袋;
3、罚款人民币5000元。
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(没)款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;(二)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(印 章)
2022年4 月28日
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)
本文书一式 份, 份送达,一份归档, 。